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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5〕102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8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0月11日
(本文有删改)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地震灾害分级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监测报告
3.1地震监测预报
3.2震情速报
3.3灾情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2指挥协调
4.3处置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
4.5响应结束
5恢复重建
5.1灾害调查评估
5.2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6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基础设施保障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7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7.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7.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8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8.3火山事件应急
8.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和火山灾害,以及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和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监测报告
3.1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中国地震局、有关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并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及时续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应急管理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重点地区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4.2指挥协调
4.2.1一级应急响应
4.2.1.1地方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家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1.2国家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民航局和军队等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
(2)中央空管办、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有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尽快抢修本部门本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4)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派出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中断、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调派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协调开辟应急救援空中投送通道。工业和信息化部调派应急通信队伍和装备到通信中断区域,开展应急通信保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能源、邮政等部门和单位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等保障。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军队工作、恢复重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等工作组。应急管理部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
(1)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以及交通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2)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队伍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3)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必要时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任务。
4.2.2二级应急响应
4.2.2.1地方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定抢险救援力量、救灾物资和装备配置方案,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家层面支援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2.2国家应急处置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监测评估、群众安置、医疗救治等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协调非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2.3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指导市、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
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协助灾区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和装备调拨使用、救灾资金发放、地震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灾害损失评估、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4.3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加强救援现场风险监测和秩序管控,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在危险救援现场的作用。
4.3.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病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移伤病员,开展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对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3.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常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严防火灾发生。开展灾后卫生知识宣教。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4.3.4抢修基础设施
依托国资央企等交通、电力、通信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4.3.5加强现场监测
中国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中国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自然资源部组织指导灾区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3.6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3.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3.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保障工作。及时做好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3.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4.3.11做好新闻报道
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2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林草、消防救援、地震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5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重建
5.1灾害调查评估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5.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有关程序组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科学制定方案,指导恢复重建工作。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兼)职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和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风险监测、灾情收集和快速研判、应急通信保障、搜救技术、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技术等方面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6.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遥感等技术,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和报送、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等,提升灾害现场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灾情分析研判质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6.3物资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疾控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重要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目录制修订、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紧急采购供应、运输保障等工作机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震易发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灾物资和装备实物储备,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能力。
6.4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管理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及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基础设施保障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完善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确保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总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和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一种以上临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装备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
中央空管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以及综合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中国气象局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通过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7.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应急管理部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中国地震局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党中央、国务院视情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支援,组织物资援助和捐赠;妥善处理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人道主义援助事宜。
7.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及时了解灾情;视情向台湾灾区表达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救灾需求,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妥善处理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台湾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事宜。
8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应急管理部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自然资源部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迅速开展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3火山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应急管理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现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研判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党中央、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8.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等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必要时,经审批后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外交部、国家移民局及时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有关预案处置。
9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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